一、信用评级的特点
1.信用级别,是广义的信用级别,是指单位的主观诚信级别,即:单位诚信的主观意愿程度。
2.信用级别评定不对单位的客观履约能力进行评价,也不对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它仅仅关注单位履约的意愿,并被动地、忠实地记录单位履约的结果。
3.信用级别评定对单位评级前的历史信用表现仅做有限关注。
4.信用级别评定主要关注单位评级后的信用表现,并被动地、忠实地、动态地向社会反映。
5.由被评级对象的客户及其它利益相关方对其诚信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
6.不能直接评为AAA级,只有通过诚信经营才能提高自身的信用级别。 因为信用级别的上升靠信用积分,而信用积分是靠每日诚信的积累,每日增加时间信用积分一分。一个企业初始评定最高才能为A级(通过信用认证的企业最高才能评为AA级),一年后(360分后)才可能达到AA级,如果一年之内出现了问题,会扣信用积分,就很难升级了。并且,协会积极创建符合规则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由该系统保证信用级别评定的客观性、制度性,减少主观性与人为性。
7.为了防止企业索要评级结果,标准规定:无论信用评级结果和级别调整结果是否符合单位的要求,评级费用与年度的信用监督费用均不退还。
8.要求单位媒体公告。单位初次获得信用级别或提高诚信级别时,应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由经协会审阅,并将公告的报刊或音像资料向协会备案。
9.取得信用级别的单位,可申请成为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会员单位。
10.同样适用三罚制。信用评级作为诚信认证的简化版本,简化的主要是诚信制度建设,也即是诚信管理能力的评价,其身份验证与失信责任的标准都没有降低。通过信用评级的单位失信后,将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信用惩罚。
二、信用级别与信用管理级别的区分
1.信用级别只对诚信意愿进行评价,不对信用管理能力进行评价,E-315:9000信用管理级别对诚信意愿与信用管理能力同时评价。
2.信用管理级别只在信用认证中评定,所以要求更加严格。
三、信用评级标准与信用认证标准的联系与区别
信用评级标准是信用认证标准的简化版本,是针对人数较少、管理部门较少的单位开发的信用评价标准,除以下区别之外,其它都是相同的。
1.信用评级对申请单位以前年度的信用情况未做要求。
2.信用评级也要求申请单位建立诚信管理部门,但不要求该部门专职,也不要求该部门专业,就是说无须有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这样要求,是考虑到申请单位人员少、管理部门少的客观事实。
3.信用评级要求申请单位与专业信用机构签订信用顾问协议,这是为了弥补申请单位没有专业、专职信用管理部门的缺失。如果申请单位有一个持有执业证的信用执业人员,也可以不签订信用顾问协议。
4.信用评级在诚信制度建设方面几乎没有要求,只要求建立外部信用监督、信用快速反馈、危机处理与积极补救、配合信用调查、全员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人事制度五个制度,前四个制度都属于对外的制度,实质上都是与信用监督直接相关的制度。明确承诺制度、信用风险识别与预防制度等这些加强的深化内部管理的制度都没有要求申请单位建立,当然也不对其进行关注与评价。
5.信用评级的试运行期是30日,普通信用认证是60日,星级信用认证是90日。
6.信用评级没有将国家机关与企业单位分开评定。
中国诚信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