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姜增伟 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
苏 宁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孙松璞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屠光绍 证监会副主席
袁 力 保监会主席助理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陈大卫 国信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