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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责任承诺:根据国家信用法律规定,本所对所出具的信用证书、信用报告、信用铭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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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信用服务内容
信息来源: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 时间:2008-9-21

   “信用”同“商标”一样,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依据科学、先进的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和合法信用机构的认证把企业的“无形资产”转换成客户“看得见、模得着”的“有形资本”;通过完善的认证服务保障体系放大“有形资本(信用证书)”的信用价值,从而为受信组织带来更好的社会形象,更高的经济效益。

    为有序、有效地对受信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信用服务内容标准 (本服务标准不含信用顾问服务内容)。

8.1  信用证书、报告(国家承认,国际互认,电子注册,网上查询):
8.1.1  信用证书:1套(具有法律效力,社会公信力高)
8.1.2  信用报告:1本(评价机构对信用报告内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1.3  信用合同:1份(保障被认证方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认证带来信誉损失)
8.1.4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1本(精装版)
8.1.5  信用铭牌:1套(60 CM × 40 CM)
8.1.6  信用标志:1套(模板)

8.2  商业推广服务(节省高额广告费)

8.2.1  Goole、百度、315soso免费商业推广
8.2.2  提供315诚信商务平台(自主信息发布)
8.2.3  提供组织机构信用码(国际标准)
8.2.4  录入中国社会信用记录中心
8.2.5  自治区、直辖市、省、市1300余家权威诚信网络媒体宣传
 
8.3  信用管理服务(组织有要求时)

8.3.1  信用管理手册编制(E-315:9000信用体系认证用户)
8.3.2  信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颁发信用管理师证)
8.3.3  信用法律顾问服务
8.3.4  企业信用营销策划
8.3.5  信用管理顾问服务:
       1.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与信用部门设立
       2.事前风险防范
       3.事中风险控制
       4.事后降低风险
       5.信用商务平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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